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权属就万事大吉吗?仍有可能被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1-04-07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权属就万事大吉吗?仍有可能被强执
---陈某等执行裁定案例解析
【关键词】
执行异议 协议离婚 房屋所有权 查封 强制执行 夫妻债务
【裁判要旨】
黄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2年5月8日在厦门市某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某对涉案房屋仅有居住权、无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人为黄某及两个女儿。离婚后,黄某与陈某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7年6月29日,某银行与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某银行为陈某提供179万元的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30日。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179万元,但放款后,陈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1月14日,某银行诉至法院,主张陈某偿还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2019年7月10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某银行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某银行的诉讼保全申请,于2019年3月18日查封陈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后某银行持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黄某得知后,认为涉案房屋应归其所有,法院查封拍卖其财产是错误的,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停止拍卖陈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陈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登记时间为2008年11月12日。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案外人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提出的异议,应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故法院将其视为陈某的财产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黄某对房屋主张所有权,但其权利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其异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裁定:驳回黄某的异议请求。
【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虽然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这是陈某对自己在涉案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办理变更登记,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