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
发布时间:2017-11-11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 11月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本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各区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印发了有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的通知,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相应调整。 通知同时表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已经批准,现予印发,请自印发之日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三庭。 2008年6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京高法发〔2008〕173号《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表示,此《规定》系为进一步明确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作的规定。 此《规定》对高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基层法院管辖及提级管辖做出了明确解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四) 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三)对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各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但是当事人依法向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 (五)除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外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包括:
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可以提级审理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可以提级审理
关于提级管辖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提级审理;下级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京高法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
京高法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
《规定》同时还表示,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京高法发[2008]173号)同时废止。此外,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民三庭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