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常见问题(一)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于何时以何种形式签订?主要包括哪内容?
答: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上岗之前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此外,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由哪些部门确认?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及处理规定有哪些?
答: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两种: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而未提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劳动合同,因其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劳动合同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无效部分必须予以修改。
三、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向劳动者收取押(定)金、保证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答: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举报,两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将其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根据公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扣押居民身份证,也属违法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时,不得收取报名费及押金;不得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劳务工负担,不得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
违反前款规定,收取报名费、押金的应返还所收款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所收金额总数3倍的罚款。将用人单位应负担的社会保险金转嫁给劳务工负担,或强制劳务工向本单位投资的,应责令返还所收款项,并对用人单位处以所转嫁费用或投资金额总数2倍的罚款。
四、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是,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而令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