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常见问题(三)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十一、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哪些损失?
答: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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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又称休息日或公休假日。1995年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也就是说,从1997年5月1日起统一用人单位实行的法定标准工时,即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的法定休假节日有: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还有属于部分人的休假节日,如:妇女节、建军节,以及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等。此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还依法享有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为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作了限制性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十三、、什么是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后,员工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具体说来是指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履行劳动法所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争议的一方可向用人单位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不服,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判决。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裁定、判决规定的义务。
十四、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多少日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五、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哪些事实可作为证据?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证据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有关规定,下列事实在仲裁中可作为证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
2.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源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办案人员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仲裁机构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