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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争议常见问题(四)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十六、员工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应在多少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员工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转移资产,该怎么办?
答: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做出后,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转移资产,另一方当事人应尽快到当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十八、员工与单位就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双方都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单位不履行裁决义务,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员工与单位就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委裁决后,双方都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单位不履行裁决义务,员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女工保护
十九、女职工享受产假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答:《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二十、女工在“三期”期间,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这是以女职工怀孕和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为前提的。如果女职工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则不受上述限制。如果单位在女工“三期”期间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尽快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
二十一、用人单位可否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
答: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期”内女工的工作岗位。双方若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有条件地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但不能以该员工在“三期”内为由单方面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十二、女工在“三期”内有何优待规定?
答: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