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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召集权人,是指依法具有召集股东会开会权限的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为董事会。并且,无论是股东会定期会议或是临时会议,都只能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但股东会的首次会议,以出资最多的股东作为召集权人。
  这种规定,似与公司法的其他规定难以协调,同时也不能适应公司活动实践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主要是:
  (1)代表一定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否召集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临会议。而股东会的召集权属董事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应召集股东会。不过,在董事会不给召集时,公司法则没有规定具体有效的解决办法。对此,似应建立股东自己召集的制度。
  (2)董事或监事能否召集股东会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1/3以上董事或任一监事提议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临会议,也就是董事会应召集股东会临会议。但如果董事会不作召集时,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处理办法。这样,所谓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会议的规定将落空,不利于董事会应负突发事件以及监事会监察职能发挥作用。对此,似应赋予董事或监事召集临时会的权限,才是一种有效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