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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与管辖

发布时间:2016-07-25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交通事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一、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主管
  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受理、审理、裁判和执行。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一)地域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发生地等法院管辖。即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的涉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重大的涉港、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4)诉讼标的今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经济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