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交通事故系列之一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
发布时间:2015-12-21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囿于法律知识的限制往往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在这里嘉昊律师为您全面解读如何获得最大赔偿。讲解分多讲,每周一讲。今天为大家讲解交通事故认定如何申请复核的问题。
一、事故认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包括五种情况:(1)当场出具简易事故认定书。(2)一般十天内出具。(3)逃逸的,查获驾驶人后十天内出具。(4)需要鉴定、检验的,鉴定、检验结论确定后五天内。(5)交警只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间可能要在检验、鉴定后五天内。
二、复核: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这里提请当事人注意:收到认定书后三天内,时间非常短,很多当事人对认定不服,但都错过了时间,从而丧失了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这里提请当事人注意,复核的受理是有条件、有时间限制的。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这里请注意:复核出具的时间是“受理后”三十日内,交复核申请不等于受理,复核决定出具的时间也有别于责任认定的时间,不要混淆。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的结论可能是维持,也可能是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但不能自己出具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