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及推定责任
发布时间:2016-05-19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一、全部责任
1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部分责任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无责任
1 、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推定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 则负同等 责任;各方处 不 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 一方负主要 责任,非机动车、行人 一方负次要 责任。
4 、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 一方负主要 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 一方负次要 责任。
6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