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浴池里洗澡受伤应由浴池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4-18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 案情 】
被告建某个人出资建造了东南浴池,在工商部门登记为个体私营企业,2009年8月,建某将东南浴池(个体私营)承包给了李某,承包期3年。2012年9月17日8时,王某与朋友一起购票入池洗澡,王某摔倒浴池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医疗费5000元,王某的伤情被鉴定为伤残九级。王某因赔偿问题与李某达不成协议,遂将李某和东南浴池诉至山西省大同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1万元。
【判决】
大同县人民法院判决:中南浴池的业主建某及承包人李某对该浴池的经营均有利益,因此,对原告之损伤均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尽到一个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了自身伤害,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之间主观过错的大小,判决被告李某赔偿4万元,被告东南浴池赔偿30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原告享有诉因自由选择权。原告到被告开办的浴池购票入池洗浴,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洗浴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保障作为洗浴者的原告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义务,被告由于没有尽到安全义务,致使原告在洗浴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应承担按份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是否是共同侵权的角度来看,原告跌倒受伤主要是因为地板砖光滑、拖鞋防滑性能不强及原告自己不小心这三种因素偶然结合在一起才造成的,这种结合属于“间接结合”,根据“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原则,应根据原因力的比例确定各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