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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造成损害,可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6-06-17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 案情 】
2013年4月10日下午2点左右,家住桂林市阳光小区的王某临时外出,由于家中无人,她将3岁的儿子晨晨单独反锁在家。期间,晨晨从家中4楼阳台栏杆的间隙处跌落至楼下,虽然在跌落过程中被3楼的晾衣杆缓冲了一下,但晨晨的伤情仍然较严重,经诊断为创伤性开放性重型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及右额叶脑挫伤、鄂部软组织及右大腿皮肤挫裂伤、双侧股骨等三处骨折。2013年10月,经司法机构鉴定,晨晨因人身损害受伤致左眼盲目5级(无光感)构成八级伤残;致双下肢长度相差2cm构成十级伤残。晨晨的父亲李先生认为房屋及阳台栏杆间隔过大,不符合国家设计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其小区所属开发公司中国房地产开发桂林公司(以下简称“中房桂林公司”)告上法院。
【 判决 】
经秀峰区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的责任承担比例以2:8为宜。原告晨晨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1512万元,故被告中房桂林公司应向原告晨晨支付16.121万元,另需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受害人晨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身体健康安全有监护义务。晨晨从阳台栏杆间隙处坠落时,无人在家,其监护人主观存在过错,属于过失,未尽监护义务,对原告晨晨的损失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中房桂林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阳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住宅设计规范》(2003修订版),存在安全隐患,亦是造成原告损害后果发生的客观原因,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