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借款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文某向彭某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彭某某15000元,定于2009年10月1日归还。”2009年10月18日,彭某某与文某因上述债务发生口角及抓扯,彭某某到派出所报案。在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彭某某陈述,该借条是2008年5月文某借用其账号在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书写的。2010年1月6日,彭某某起诉到法院,称其2008年6月16日借给文某现金15000元,要求文某归还该借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裁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彭某某的陈述与此前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不一致,本案债的形成过程应以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为准。文某借用彭某某账户参与网上赌球输了15000元后向彭某某出具借条,彭某某明知文某为了赌球仍向其提供借款,由此产生的民间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风险提示: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