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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了竞业协议支付违约金也得履约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2010年 4 月,邓某入职长江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每月工资 1 万元。同日,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同年10月,邓某自长江公司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长江公司支付邓某竞业限制补偿金 6 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邓某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后长江公司调查得知邓某离职后到与该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红星公司工作,便以要求邓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长江公司提交的红星公司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长江公司与红星公司存在竞争关系。长江公司提供了公证书、特快专递底单等证据,证实了邓某确实在红星公司工作。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离职前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并与长江公司签署雇员保密协议,约定了一年期的竞业限制期限,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也没有超出法定范畴,且长江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邓某 6 万元补偿金,综上,法院确认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了长江公司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