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份额不因出嫁而减少
发布时间:2016-06-16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本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9亿农民来说这无疑是一颗“定心丸”。该法同时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从法律上解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问题。该法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对家庭承包以外进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更加充分和完整的权利,贯彻了保护耕地、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肯定了现行的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精神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规定。本版列举几桩新近发生在我市的有关土地纠纷案例,通过具体的事例评析,以期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一些诠释。
原告池某宝系被告池某寿、池某奴之女,系被告池某林之姐。原告池某宝以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为由,将自己父母及兄弟告上了法庭。2002年12月,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池某宝的诉讼主张。
原被告四人均系嘉兴城南街道某村村民。1990年土地承包经营小调整时,其在册人口为原被告四人,由被告池某寿作为户主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旱地面积为3.797亩。2001年2月27日,原告池某宝出嫁后与三被告分户,双方在旱地使用面积的划分上不能达成一致,原告池某宝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被告剥夺了自己承包经营土地的权利,要求法院确认其使用土地的面积。被告答辩提出,由于原告池某宝是“出嫁女”,无权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秀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作为同一家庭成员,对于承包经营的3.797亩土地,属共同承包经营性质,不能因为原告分户而剥夺其份额。被告方以出嫁的女儿没有份为由,剥夺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与公序良俗相悖。因而,对于原告提出依法确认其土地使用范围的诉讼主张,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四人承包经营的旱地3.797亩,其中两块计0.794亩,归原告池某宝经营使用。
[法律依据]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个别地方存在歧视妇女的现象,出台的“土办法”规定妇女不能承包村里的土地。为此,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发包方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