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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法院如何判赔

发布时间:2018-07-30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被告一系美团外卖送餐员,2017 610日上午20分,在丰台区丰科路六园路口,被告一身着美团外卖服装驾驶电动车送外卖过程中,将原告撞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全责。据查,被告一受被告二及被告三双重管理。

经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诊断,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右股骨颈骨折、颌面部多发骨折、右眶壁骨折伴眶内积气、脑挫伤、头外伤后神经症反应、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因原告伤情严重,后转至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十几万元。

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9级伤残,护理期为150日,营养期为180日。

【律师点评】:1.本案被告一在送餐过程中将原告撞伤,因此职务行为引发的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人所在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2.侵犯人身权案件中对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认定以司法鉴定意见为准。本案护理有护工护理和家属护理,护工护理以发票为准,家属护理中该家属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案原告为退休人员且无返聘情形,所以无误工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