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10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5年09年12日下午16点30分左右,原告与被告加工车间,抛光加工件过程中,被砂轮机把左手大拇指打断。立刻被送往北京空军指挥部学院医院就诊,经医生诊断为:左拇指完全离断伤。2015年09月26日出院,出院建议为:1、全休一个月;2、6-8周拔针,3、一个月复查;4、不适随诊;5、术后两周拆线。原告生活困难,尚有双胞胎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生活困难。经原告和被告多次交涉,被告建议经公处理,故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我所阎书波和范东晖两位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10000元(暂定,待鉴定后确定;后续治疗费若不能达成一致,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方主张双方为劳务关系,而被告主张是劳动关系,认为原告受伤应当走工伤保险。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劳动合同,是否上保险。本案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双方既无劳动合同,被告公司也没给上保险,在事发后也未申报工伤,被告亦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因此该案法律关系应为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