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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缺席判决

发布时间:2021-03-18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12日至2013年4月11日间,刘某多次向曹某供应的各种品牌的电视机。曹某未即时结清货款。后经多次催要,曹某通过快递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刘某人民币柒万陆仟玖佰元。曹某至今未向刘某支付上述欠款。

【律师点评】:

1. 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本案被告下落不明,因此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2. 关于缺席判决,本案被告为非必需到庭的被告(即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不能查清案情的被告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因此该案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