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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日起哪些法律新规影响我们

发布时间:2017-10-14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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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国庆节和中秋节已经过去。自10月1日起,民法总则、国歌法、驾照新规等一系列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磅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收收心看看这些新规会对自己的生活有哪些影响?


1、首部民法总则施行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启“民法典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民法总则,其中让人期待的亮点颇多:


  1. 胎儿享受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民事权利;

  2. 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

  3. 强调抚养赡养义务;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协商确定监护人;

  5. 增加保护虚拟财产规定;

  6. 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7. 民法总则同时也积极倡导乐于助人、见义勇为的精神。



2、侮辱国歌或被追究刑责



国歌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对国歌奏唱方式、国歌使用、国歌传承等,作出明确规范。国歌法明确,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驾考新规:这8项有闪失就“挂科”





       今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正式实施,科目二和科目三,均新增了直接判定不合格的考试项目。


       新标准中,科目一涉及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内容,全部调整至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试题比例,单列文明行车常识、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部分考试项目操作的要求有所调整,更加注重从细节动作考核考生的安全文明意识。如,科目二直角转弯、侧方停车项目增加“开启转向灯”操作要求;科目三起步、变更车道、靠边停车、超车项目增加“回头观察”动作;科目三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项目增加“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评判为不合格”。


4、我国首个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施行 填补我国空白




        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则是我国仲裁机构第一个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此次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仲裁规则的空白,丰富和发展了我国投资仲裁实践,为营造我国更加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表示。


5、网络跟帖评论须实名认证  打击网络论坛有偿删帖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对部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通过有偿删帖、推送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网络公关”进行打击,旨在规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促进互联网论坛社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6、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范围放宽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九条,主要调整了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范围,明确了部门监管职责。出台《办法》是转变监管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先照后证”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创业创新。


《办法》强调放管结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制度氛围。

         一是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办法》规定以下两类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A、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二是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适当减轻法律责任,不再予以没收工具,并降低罚款数额。


7、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



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新规聚焦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细化底线要求,强化机构在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的主体责任,有利于降低基金业务的结构脆弱性,促进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8、融资担保出新规 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



       2017年10月1日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9、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现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简化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进一步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条例在修改中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强化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建设项目竣工后,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同时,条例加大了违法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并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提出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10、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原有制度规则进行了六方面的修订完善:


一、是尝试原则导向,对各类业务的规范运营提出八条通用原则;

二、是进一步强化全员合规,厘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等各方合规管理责任;

三、是优化合规管理组织体系,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系统建设、部门设置、合规人员数量和质量提出基本标准;

四、是强化合规负责人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提升专业经验和法律素质要求;

五、是改善合规负责人履职保障,采取措施维护其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

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