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导致败诉
发布时间:2015-05-11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2011年7月2 1日,被告甲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原告乙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承租的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 0 1 1年7月2 5日,竣工日期为2 0 1 1年9月1 0日,工程总价款6 0万元。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按如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一笔,本协议生效后第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第二笔,本装修工程墙面单面石膏板封板后进行墙面隐蔽验收,机电隐蔽工程甲方及物业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第三笔,乙方负责提供的装修主材全部进场后、安装前,且全部材料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款的25%,即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第四笔,本装修工程竣工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双方完成工程总决算后 3个工作日内, 扣除质保金外的剩余款项, 即人民币陆万元整; 第五笔,剩余款项即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甲方于保修期满后2 0 1 2年5月3 0日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第7.1条约定,“本装修工程的保修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材料或产品按保修期一年执行”。 第9.1. 1条约定, “若甲方未按本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各阶段工程款,每逾期一日, 甲方应按该阶段未付金额的日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9.2. 2条约定:“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未在主合同总工期规定时间内竣工的,工程每延期一日, 乙方应按本合同工程已付款的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十二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系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主合同与本补充协议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补充协议规定执行”。
乙认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甲公司也分项进行了验收, 现该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完毕,且在春节刚过甲公司即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使用,但却拒绝支付第四、 五笔工程款和增项款以及乙公司垫付的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甲向乙公司支付合同装修款余款9万元(含质量保证金3万元);2、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工程增项款5 6 515. 44元;3、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 5 1 0 0元:4、全部鉴定费由乙公司承担。
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1、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对于施工款项的支付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现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甲公司不需支付剩余款项9万元。根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乙应在装修工程竣工后向甲公司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但至今甲公司从未收到过其提供的前述结算资料,甲公司也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认,亦无法自行完成装修工程的结算工作。既然甲公司一直未提供结算资料,双方未完成工程结算,也就未达到《补充协议》约定的第四笔6万元工程款项的付款条件。现保修期未满,故甲公司有权暂不付第五笔3万元工程款项。2、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的增项款和购买主材的款项没有依据。3、由于乙公司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提供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致使双方一直未能就工程价款结算事宜达成一致,故甲公司无法向乙公司支付款项是由其造成的,相应的责任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在《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并未依约交工,相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多处需整改事项,且因其过错擅自破坏××××国际大厦原有结构以及冒用其他公司资质一事,致使装修工程不能按时竣工,直至2 0 1 1年1 2月5日,装修工程才基本达到要求。故甲公司有权按照《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金。同时甲公司在工程延迟交付期间一直按时向××××国际大厦出租方交纳租金,但却因装修未完工而无法使用房屋,给甲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甲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逾期乏工违约金1 2 2 5 2 2元(自2 0 1 1年9月2 9日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至2 0 1 1年1 2月1 5日)。
法院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乙公司工程款七万六千八百六十七元四角一分。
二、原告(反诉被告)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甲公司违约金三万五千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甲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一是被告(发包人)何时使用涉案工程,二是原告(承包人)是否延误工期,三是原告(承包人)是否给被告(发包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一、关于发包人何时使用涉案工程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2005版《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如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那么承包人则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对于发包人来说最好验收后再使用涉案工程,如果拒绝验收又因租金等原因等不及而擅自使用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一旦使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付出的代价是从使用日开始就要支付工程尾款,甚至再主张工程质量问题都存在困难。
对于承包人来说未经验收就已经使用的工程存在着如何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发包人何时使用的问题,举证难度较大,一旦举证不能,法院只能按照发包人自认的使用时间确定完工日期,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工程延误,那么承包人不得不承担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责任。最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的竣工结算手续。
二、关于承包人是否延误工期
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工期的顺延,在此承包人必须做好相关的签证,否则更多的工期延误责任将由承包人承担。现实中,往往存在一方施工代表因发生纠纷拒签签证的情况。所以律师建议,承包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件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并明确相关文件签收的时间以及文件拒签的法律责任,以便维权。
本案更为特殊,因承包人主张其使用时间大大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所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法院也采纳了发包人的主张,所以对双方往来文件的约定尤为重要,应当引起承包人的重视。
三、关于承包人是否给发包人造成了实际损失
本案中,承包人在施工中确实存在施工管理不严的问题,以致于工人在施工中错误打孔,大大延误了工期,发包人无法按期接收涉案工程,但租金却要按期支付,已经造成了损失,所以其主张增加违约金(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所以,这里提醒承包人,加强施工管理,尤为重要,否则损失的是只能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