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导致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违约金支付至给付日止)
发布时间:2015-05-11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2 0 1 1年8月原告家公司与被告孟某签订了《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开办的“×××面馆”进行装修,开竣工日期为2 0 1 1年8月1 8日至2 0 1 1年9月1 8日,工程价款总计1 4 4 0 0 0元。同时约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工程,孟某不得使用;如孟某强行使用,则视为竣工验收合格, 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责任及其他责任均由孟某自行承担。” “孟某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日应向甲公司支付迟延部分工程款3 ‰的违约金”,“由于甲公司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甲公司向孟某按已支付工程进度款的3%o支付违约金。”补充条款约定: “1、甲公司与孟某约定开工日期,甲公司进场开工三日内,孟某支付甲公司前期工程款,即为总造价的40 %,即为5 7 6 0 0元;2、甲公司施工工程过半,隐蔽工程验收前,甲公司与孟某约定验收,合格后孟某支付甲公司工程造价的40%即为5 7 6 0 0元; 3、施工工程完毕后,甲公司工人清理完现场, 三日内孟某支付甲公司工程总造价的20 %尾款, 即为2 8 8 0 0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对“×××面馆”进行装修。孟某分别于2 0 1 1年8月1 9日和同年9月3 0日各支付甲公司工程款5 7 6 0 0元。施工过程中因该项工程存在增减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顺延至2 0 1 1年1 0月3 1日竣工,为此孟某支付增项款2 1 0 0 0元。原告认可期已于2 0 1 1年1 2月开始经营。后因孟某拒绝向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支付工程款2 8 8 0 0元。二、支付增项工程款5 7 0 0元。三、支付违约金3 0 3 5 2. 50元。 (自2 0 1 1年10月31日至2 0 1 2年1 0月3 1日止,以本金3 4 500 X 3%0 x 360天计算)四、 诉讼费由孟某承担。
孟某认为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反工艺标准,偷工减料,拖延工期,未按合同要求购买材料,双方就此协商未果,原告搁置后续施工,不辞而别,孟某多次催促,甲公司不予理会。孟某不同意支付甲公司工程尾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一、要求甲公司履行工程决算义务并退还未完成及工程完成不足部分的已付款项1 3 1 5元。二、甲公司支付延期及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违约金每日按408. 60元计算, 自2 0 1 1年1 1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诉讼费由甲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孟某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 8 8 0 0元及利息(自2 0 1 1年1 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孟某之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的焦点一是被告何时使用涉案工程,二是原告是否延误工期,三是原告是否完成了全部工程。
一、关于被告(发包人)何时使用涉案工程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2005版《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如发包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那么承包人则可以据此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对于发包人来说最好验收后再使用涉案工程,如果拒绝验收又因租金等原因等不及而擅自使用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一旦使用就视为验收合格,付出的代价是从使用日开始就要支付工程尾款,甚至再主张工程质量问题都存在困难。
对于承包人来说未经验收就已经使用的工程存在着如何举证证明涉案工程发包人何时使用的问题,举证难度较大,一旦举证不能,法院只能按照发包人自认的使用时间确定完工日期,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工程延误,那么承包人不得不承担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责任。最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相关的竣工结算手续。
二、关于原告(承包人)是否延误工期
工程施工过程中避免不了出现工期的顺延,在此承包人必须做好相关的签证,否则更多的工期延误责任将由承包人承担。现实中,往往存在一方施工代表因发生纠纷拒签签证的情况。所以律师建议,承包人最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件的地址或电子邮箱,并明确相关文件签收的时间以及文件拒签的法律责任,以便维权。
三、关于原告(承包人)是否完成了全部工程
涉及工程是否全部完成,被告应当提出鉴定,但本案中承包人经法庭释明,不主张,以至于其诉求被法院驳回。另外,即便发包人主张,因其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已经使用涉案工程,且未经证据保全,那么即便鉴定,一旦承包人主张所有的工程已经做完,是因为发包人的使用后导致工程出现问题,那么也会出现鉴定困难。所以,建议发包人在出现纠纷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就急着使用涉案工程,最好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以便将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