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购物摔成伤残由超市进行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27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 案情 】
原告王某于2012年5月7日到哈尔滨市道里区一家超市购物,在推购物车进入超市卖场时,撞到超市入口处摆放的货物,不慎摔倒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24天,花费近5万元。经鉴定,为胸椎伤残十级。2012年底,王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 判决 】
道里区法院判决,超市在入口处摆放货物,虽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其摆放位置不完全合理,存在一定缺陷,对一些特殊的顾客群体考虑不周,没有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以致王某受伤。王某自身也存在过错,如果她尽到合理的注意,是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所以,王某应承担她人身损害70%的责任,超市应承担30%的责任。法院一审判超市赔偿王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万余元。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超市方面表示,王某不是在选择商品过程中避让超市货物导致摔伤的,王某是在推车进入卖场过程中,单手推车导致车体失去平衡,进而撞到货物而倒地的,是她自己造成的,根本不存在避让行为。但是经过律师的努力,法院还是大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付原告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