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2 0 1 3年1月1 9日,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北京×××全国名特优××厅展厅装修工程,工程价款总计2 7 0万元,总工期为6 0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开工日期,从开工之日起6 0日完工。合同同时约定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每延误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由于乙方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按已付工程款进度款之和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2 0 1 3年5月1 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调整后工程价款为2 8 8万元,总工期为7 5日,自2 0 1 3年5月1 0日至2 0 1 3年7月2 6日。协议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2013年6月1 0日,原被告再次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落款日期为2 0 1 3年5月1 0日),约定工程款总计为2 5 5万元。总工期为9 5天,开工日期为2 0 1 3年5月1 0日,竣工日期为8月15日(注明:工期不变)。2 0 1 3年9月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函》,载明:我公司(甲方)就××厅装修施工事宜,核定最后施工期限截止2 0 1 3年9月1 0号中午1 2点整, 如乙方不能配合甲方工作,到期未施工完工的, 甲方有权进行强制清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2 0 1 3年9月1 0日,被告施工完毕并交付原告使用。甲累计向乙支付工程款2 5 5万元,违约金共3 4 4 2 5 0元。故甲诉请法院判决乙支付违约金3 4 4 2 5 0元。乙方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乙方不存在违约,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一、被告乙建筑装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甲公司违约金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施工方)是否延误工期。
本案实际情况是因为原告(发包方)主材多次更换,且主材进场后拒绝签收,导致施工方无法施工,但因施工方未及时取证,进行证据保全,在开庭时也无法举证证明是因为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最终导致败诉。律师提醒: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方一定要做好签证工作,尤其是涉及到工期顺延的问题,因为工期延误的举证责任往往都在施工方。具体方法:1、要求发包方的现场负责人(该负责人必须有发包方的书面授权,否则可能导致发包方在诉讼中不认可该人是发包方员工,或者不认可其具有签证的权利)签工期顺眼单(同时录音取证,防止其拒绝签署,无证可举)。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往来函件的接收及回复邮箱以及拒绝回复的法律责任,防止出现对方不认可不签收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