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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托乙方厂房征收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昌民初字第*******号
原告岳*
委托代理人黄凯城,北京市嘉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案件事实:
2011年4月1 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对于厂房征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甲方要求乙方按以下条件与征地部门协商,并按乙方协商结果确定乙方报酬:1、补偿金为每平方米500-800(不含8 0 0元),  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为每平方米5 0 0元补偿金之外的5 0%;2、补偿金为每平方米800-900元(不含9 0 0元),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为每平方米1 0 0元;  3、补偿金为每平方米900-1000元(不含1 0 0 0元),甲方支付乙方报酬为每平方米1 5 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五十万元,被告称该笔费用中的一部分用于办理委托事务花去二十六万元,但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办理委托事务时,被告实际产生了合理合法的支出。  同时被告表示,被告没有完成委托事务,同意解除《合同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伍拾万元:
律师点评:
1当事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如果产生费用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果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是没有票据的,事后应当及时让委托人确认该笔费用。本案中,虽然被告主张其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花去二十六万元,但因没有相关证据,导致其败诉。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3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在双方对于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告因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合理合法的支出应当由原告承担。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办理委托事务时,被告实际产生了合理合法的支,故被告收取的五十万元应当退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