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女士诉被告楠先生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朝民初字第****号
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黄凯城,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楠* 。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 009年5月2 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现原告以被告有婚外情,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否认其有婚外情及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就其主张的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提供如下证据加以佐证:一、2013年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报警称其在家被被告殴打:二、朝阳医院于2 0 1 3年4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2013年4月2 6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为右耳外伤,休三天。以及对应的医疗费票据;三、伤情照片,被告认可真实性,表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纠纷,原告耳朵系耳环所伤,原告亦对被告动手,被告提交照片证明伤情,原告不予认可。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九条、第等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刘*与被告楠*离婚;
二、被告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刘*赔偿金一万元。
律师点评:
1、婚姻关系的维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均表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法院一般会判决双方离婚。
2、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乃至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主张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根据原告提交的诊断证明书、照片、报案证明等证据材料,法院认定被告在家庭生活中对原告实施了一定的暴力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系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故其应承担过错责任,对原告予以一定的赔偿。
3、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一般原告需要收集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的证据,比如双方因感情不合已经分居两年,对方有家庭暴力行为,对方出轨或者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其他原因。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起诉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