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应按工伤进行赔付
发布时间:2016-06-08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 案情 】
2013年3月12日,洛阳市东涛公司安排公司员工黄某等人到位于东昌里东路从事灯箱制作安装工作,当晚23时许安装完毕,黄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同月21日死亡,为此东涛公司支付给黄某家属医药费2万余元。2013年4月19日,死者妻子杨某向东涛公司注册地洛阳市洛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获得了支持。同年7月,杨某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东涛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因工死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工资、加班费等费用,该申请要求绝大部分得到仲裁的认可。东涛公司对劳动仲裁不满,于2014年1月13日起诉到法院。
【 判决 】
洛阳市洛龙区法院认为黄某死亡经洛阳市洛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该工伤认定书亦经复议、行政诉讼后生效。而东涛公司没有替黄某缴纳洛阳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东涛公司支付死者黄某家属总额为45万元。
【律师点评】
企业给雇员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由于企业没有给雇员缴纳工伤保险,雇员造成工伤的理应企业进行赔付。本案中东涛公司诉称死者黄某工作完毕离开现场后,接受外包劳务工吃请,改变了回家路线酒后违章驾车,所发生事故不是工作原因,认为死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的理由也是站不住脚的,法院综合全面判定东涛公司进行赔付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