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诉被告工程公司工伤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08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 案情 】
原告张某于2005年6月到被告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7日,张某在工作中受伤,两次住院治疗后在家休养。2010年1月起,张某所在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1个月后,张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10年8月,张某在复查时发现伤口不仅没较好愈合,伤口内固定的钢板还断裂了,于是再次住院,并拒绝了公司让其上班的要求,被告于是停发其2010年9月17日至去年1月17日期间的工资。同年11月21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张某的病情,做出了延长停工留薪4个月(2010年 9月17日至2011年1月17日)的鉴定结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
【 判决 】
通州区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7300余元,并持原告提交的报销医药费的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报销医药费1.7万余元。
【律师点评】
原被告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多年,且原告也为被告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且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伤,相关部门同时鉴定应将原告的停工留薪期延长4个月,因此,被告应当按月发放原告工资。由于被告已于2005年1月为原告投缴了工伤保险,故原告第3次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也应由被告按照有关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事宜。同时,被告还应发放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