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王某与张某于2013年8月在北京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处分了共有的房屋及公司股份。离婚协议签订后,王某发现双方还有漏分的房产及证券资产,因此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漏分的财产。在庭审中,张某辩称,漏分的房产在离婚时王某都了解,且与分割给王某的房产价值相当,但是因为都登记在张某名下,所以就没写在离婚协议书中,因此应当认定是张某的财产。法院认为王某主张协议书中未写明的房产属于漏分,其在明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漏分价值巨大的三幢房产,也未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不符合常理,因此支持了被告的答辩;对于未分割的证券资产,属于漏分的财产,应当进行分割。后王某以离婚协议书中未对涉诉房产进行表述,该房产属于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前上诉,经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婚姻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采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协议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因此应当在离婚协议书中详细载明分割的财产。在本案中,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求,是考虑到王某得到的房产和未分割的房产价值相当,且王某是知晓未分割的房产的,所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支持了张某的答辩意见。但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对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重新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