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高某离婚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11日,王某与高某经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07年11月17日,双方生育一女。因高某心另有所属,导致双方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以致高某长时间不回家,对年幼的女儿也不管不问。王某商议高某离婚,高某要求王某支付其25万元,同时提出不支付女儿抚养费,并威胁王某如不同意其要求,就让王某一辈子也离不了婚,王某无奈于2014年9月20日起诉到双方的户口所在地威海高区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
高某接到传票后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提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自己已经离开山东济宁将近两年,在此期间一直在北京某区居住,王某在山东济宁起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应移送至北京某区。高某提供了由北京某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从2012年至2014年6月27日一直居住在北京某区。济宁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中,仅有被告高某一方离开住所地,高某并未提交原告王某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证据,高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高某不服,上诉到济宁中院,并提交由济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该证明载明王某于2010年4月离开住所地至2011年8月5日。济宁中院认为高某在一审时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该证据,且其证明力不能否定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簿证实的情况,对高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管辖异议后,济宁某区法院依法再次向高某送达传票,高某四处躲藏,不予接收,导致传票无法送达。王某依法请求法院进行公告送达。
2012年3月19日,济宁某区法院依法开庭缺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王某为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交了录音资料,证明夫妻经常吵架,感情不和;同时提交了高某提管辖异议时出具的北京某区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高某从2009年至2012年3月19日一直居住在北京某区,分居超过两年。济宁某区法院对王某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认定王某、高某确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根据该案双方婚生女现随王某生活、高某现在的生活状态无法确认等实际情况,王某、高某离婚后,婚生女以原告王某抚养为宜。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和被告高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由原告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