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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法定继承相矛盾,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6-13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曹治国一直没有结婚,小有积蓄。1985年他56岁时收养了一个儿子曹小东。1993年大学毕业分到外地工作,二个月后又自费出国留学,从此就很少与曹治国联系。曹治国想到自己将来生活无人照顾,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协定:村委会负责曹治国的生养死葬;曹治国的全部财产在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1995年3月,曹治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就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将遗产的一半赠给他的老朋友牟老汉。
1996年9月,曹治国死亡。村委会在处理完丧失后,牟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治国的遗赠,村委会表示不能同意。1996年10月,曹小东回国后知道此事,也找到村委会,要求继承他养父的所有遗产,村委会更不同意。曹小东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父母和子女之间不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协议行为,合同)。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合同。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3)遗赠抚养协议自成立时生效。一经签订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扶养人的权利只能在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实现。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实践中,涉及到被扶养人死后遗产分割的问题,为了避免与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子女的纠纷,遗赠扶养协议一般都会办理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抚养协议则采用合同形式。 生前生效行为和死后生效行为的结合。死后法律行为。
有偿的。遗赠不承担财产上的义务。
扶养人须是有行为能力人。而遗赠可以是有,无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一经签订,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协议的各项规定。
被扶养人对协议中指明的财产,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处分,如出卖、赠与等。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并要求补偿一经支出的扶养费用。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已支付的扶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扶养人必须认真履行扶养义务。如果有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或者以非法手段谋取被扶养人的财产,经被扶养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使协议解除的,则应适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