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遗产,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发布时间:2016-06-13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王某某、李某夫妇婚后生有一子王某。1999年10月,王某与同厂女工任某结婚。2000年6月,正当任某怀孕即将分娩之时,王某不幸遇车祸身亡。王某死后,留下遗产存款2万元。处理完王某的丧事,分割王某的遗产时,王某某、李某夫妇与任某发生了异议。任某提出:王某所遗留的财产系夫妻共有财产,其中的一半份额应当归自己所有,不能作为遗产由王某夫妇继承。另外,自己马上就要分娩,孩子出世以后,抚养、教育都要花钱,要求给未出生的婴儿留一份财产。王某某夫妇则主张王某结婚时我们为王某、任某办婚礼花费了许多钱,我们有权继承王某留下的全部遗产的一半,至于给未出生的婴儿预留份额问题,王某某夫妇以婴儿尚未出生,不知死活为由,坚决不同意。无奈,任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审判】王某所留遗产:存款2万元,由任某、王某某、李某、任某未出生的婴儿等额继承,即王某某、李某、任某、未出生的婴儿各得存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