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发布时间:2016-06-13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原告:林X,女,45岁,工人。
被告:袁X,男,70岁,退休职工。
被告:唐X,女,60岁,退休职工。
第三人:姜X X,女,14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本案原被告系儿媳与公婆关系.1967年,原告林 X与 二被告之子袁X X结婚,二人婚后感情一般.1968年,袁 X X被诬有现行反革命嫌疑,被离职审查,后下放到某市郊区农村劳动改造.其间,林x曾多次提出与袁XX离婚,未成。 1971年,袁XX在劳动改造期间与农村姑娘姜X生下一女,取名姜XX.袁XX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父母袁X,唐X,袁X,唐X夫妇经常背着儿媳林X前往郊区农村探望姜X,姜XX母女,给她们送钱送物,维持生活.1974年后,因生产任务需要,袁 X X调回原单位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因成绩显著,多次受到奖励.1985年 3月,袁 XX因积劳成疾死亡,留有个人遗产16 000余元.生前,袁X X立下书面遗嘱,写明:全部遗产由父母袁X,唐X继承.林X得知后,以袁XX的遗嘱剥夺了其合法继承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继承袁XX的遗产,要求被告交还袁XX的遗产归自己。
诉讼进行过程中,袁X,唐X将此事通知了姜X,姜X遂代理姜XX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承袁X X的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证后判决:姜XX系袁XX与姜X的非婚生子女,袁XX所立遗嘱因剥夺了未成年女儿的继承权而属无效,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具体分割如下:林X继承1000元,袁X,唐X各继承2500元,姜X X继承1万元。
【法律问题】本案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参考结论: 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