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三人同时死亡应如何继承
发布时间:2016-06-13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与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
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3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推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他亦有权继承李山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遗产.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法律问题]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结论]
1.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为被继承人,遗产为3人所造房屋共18间.根据《继承法若干意见》 推定长辈先死,因此应认定,李树纲先死亡,李全喜次之,李山再次之.
2.根据《婚姻法》第18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李玲享有对李树纲遗产的继承权.
任平与何慧不属于李树纲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不属丈夫早丧,与公公一起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人,所以不能继承李树纲房产.
李明星之父李全兴先于李树纲死亡,李明星对李树纲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李全喜即李树纲的继承人,其死后,其继承李树纲的一份房产转归李山.李林和任平继承. 宋明在知情后2个月内未表示接受李树纲的遗赠,应视为放弃遗赠.
李全喜的遗产应由任平,李林,李山共同继承;因李山亦死亡,其继承李全喜的该份遗产,应转归何慧和李洁共同继承.
李山的遗产应由何慧,李洁共同继承.任平是李山的继母,但与李山未形成实际扶养关系,依法不能继承李山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