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矿集团第二医院终于低下了头
发布时间:2016-06-17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12月7日,高秀云女士收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准许兖矿集团第二医院撤回其上诉。至此,邹城市人民法院(2005)邹民初字第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医院赔偿高女士214852.86元(含医院已垫付医疗费81713.58元)。今后的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高女士可另行起诉。
孙律师代理高女士与兖矿集团第二医院的这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经过两审,终于尘埃落定。
2004年7月28日,75岁高女士因言语不清、右侧肢体活动不灵到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就诊。2004年11月23日,原告到被告医院扩充血管。12月2日,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给高秀云输入奥迪金(存有絮状物的液体)后病情加重,出现抽搐,体温突然升高等反应,导致失语等。高秀云呈亚植物状态。经专家会诊和相关司法鉴定认为高秀云目前后遗症与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医院所输的液体内有絮状物存在因果关系。
处于亚植物状态的高秀云女士通过其子女代为主张权利,终于讨得了说法。兖矿集团第二医院也终于为其早已经在病历中承认的实习护士违反规程滴注变质药物致人损害的事实低下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