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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村委会证明能认定当事人无经济来源吗?

发布时间:2018-07-16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陈某诉李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8日,朝阳区东旭路07号线杆康中街处,原告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被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击,造成交通事故,经过北京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受伤,自行车受损。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2018年4月15日,陈某诉李某、中国人保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陈某委托我所范东辉律师、施林实习律师为委托代理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医疗费:28247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312030元,误工费:24500元,护理费:267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鉴定费:4050,被抚养人生活费:68588.2元,共计:756539.23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保北分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500元,残疾赔偿金97500元,共计:120000元。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医疗费228471.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283118.2元,误工费:21000元,护理费:105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4050元。共计:557139.25元。

       被告李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上诉理由:1.伤残赔偿金按农村标准支配(理由:李某提交一份关于北京锦绣弘伟经贸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式报告,欲证明该公司经营异常,无法证明陈某主要收入来源依赖于公司经营,故不应按照北京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2.不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理由:被抚养人劳动能力、经济状况等需要当地派出所及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陈某仅提交村委会证明,证明力不足,无法证明陈某相关诉求合法性、合理性)。

      

        二审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委托我所赵晓丹律师、施林实习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审理,法院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的因素综合判断。2.该案的证明标准采用一般标准,即高度可能性,因此本案李某所提的证明力不足的问题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