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18-07-17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继承房产拆迁后的财产纠纷,律师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赵某与杨某育有6子,2003年赵某去世,2004年杨某去世,二老留下坐落于朝阳区房屋因涉及地铁建设,需要拆迁。赵某(大女儿)作为拆迁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得知该公司已于2015年与杨某(儿子)签订房改带危改项目回迁安置购房合同,朝阳法院在第0451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有显示。因此将杨某(儿子)诉至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撤销该判决。我所黄凯城律师作为杨某(儿子)的诉讼代理人,成功为其维权。
【律师点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本案中,2015年4月做出的民事判决,三原告于2016年8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间。
案情简介:赵某与杨某育有6子,2003年赵某去世,2004年杨某去世,二老留下坐落于朝阳区房屋因涉及地铁建设,需要拆迁。赵某(大女儿)作为拆迁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时,得知该公司已于2015年与杨某(儿子)签订房改带危改项目回迁安置购房合同,朝阳法院在第04515号民事判决书中已有显示。因此将杨某(儿子)诉至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撤销该判决。我所黄凯城律师作为杨某(儿子)的诉讼代理人,成功为其维权。
【律师点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本案中,2015年4月做出的民事判决,三原告于2016年8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