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30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律师点评: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所定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被告(反诉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协议书》是被胁迫所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无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将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彭刚一方的证人证言没有被采纳,因此该合同未解除,彭钢仍需给付240万元人民币。
上一篇:职务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法院如何判赔
下一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