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27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二原告系付某(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付某于1995年11月30日与原告生母刘某离婚,之后于1998年1月13日与被告结婚。2015年10月12日付某因病去世,其留有京Q916V1丰田牌小轿车一俩(车辆登记簿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3日),现该车辆由被告古有并使用。
【律师点评】:1.本案涉及法定继承,在没有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本案原告为被继承人子女,自然有继承权,父母离婚后再婚不影响儿女继承权。涉案标的物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只有二分之一为继承财产。
2.本案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关于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相关发条由: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