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下跌,买方诉请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18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房价下跌,买方诉请解除合同,获法院支持
---张某诉朱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关键词】
房屋买卖 房价下跌 违约金 定金 新冠肺炎疫情 解除
【裁判要旨】
2019年6月4日,经由北京某房地产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原告(买受人)张某、被告朱某、李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等合同文本,约定:一、原告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建筑面积182.35平方米,总价款1315万元。二、购房款1315万元分如下几笔支付:1.定金100万元不晚于2019年6月15日支付;2.第一笔购房款170万元(不含定金)不晚于2019年10月20日支付;3.第二笔购房款1035万元不晚于过户前5个工作日支付;4.户口迁出保证金5万元于二被告迁出户口当日自行划转支付;5.物业交割保证金5万元于过户后自行办理交付。三、因涉案房屋存在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二被告应于2019年10月20日前向该房屋原贷款机构提交一次性还清剩余贷款的申请,且最晚于2019年11月20日前办理完毕解抵押手续。原告所付170万元购房款用于二被告还款解押。四、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总房价20%即263万元违约金。
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定金100万元、支付第一笔购房款170万元。之后,原告未再支付剩余款项。二被告收取上述款项后,完成了涉案房屋的解抵押登记。原、被告签约时,涉案房屋由案外人承租,租约显示租金15 500元/月。因原告购房,二被告于2019年11月与租客办理了解约清退事宜。为办理涉案房屋解抵押手续,被告朱某于2019年11月自美国返北京,支付机票费用若干。
原告认为受疫情影响,自有房产无法出售变现,导致购房资金严重短缺,已无力购买涉案房屋。遂即委托中介公司在2019年12月2日向二被告讲明情况,提出解除合同,并同意给与二被告适当补偿。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原告依据合同支付违约金260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2、要求二被告返还购房款240万元。
庭审中,二被告主张原告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认定违约金263万元,因原告仅支付270万元首付款(含定金),故同意退还7万元。原告则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不同意适用定金罚则,仅同意承担30万元违约金。
为证明己方损失,二被告提交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同户型房屋2019年6月与2020年1月成交价对比情况,显示成交价下降约130万元。
经法院释明,二被告表示不提起反诉,所以,就原告自认应承担的违约金30万元是否低于二被告实际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二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仅就原告自认的违约金予以支持,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与二被告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定金一百万元、购房款一百七十万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二被告违约金三十万元;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提醒】
司法实务中,定金条款(合同)约定清晰、一方违约一方守信等情形下,定金罚则的适用不存在争议。合同明确约定“定金”,但并未约定适用定金罚则,双方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该款项不属于定金担保,其法律特性实为预付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