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徒工受伤害起诉雇主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27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 案情 】
原告姚某在2011年7月5日从大兴区某职业中等技术学校毕业并获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家电制冷维修证。被告梁某开办家电制冷服务部,7月7日,姚某到梁某处联系工作。梁某同意姚某学习三个月,如果学熟了,可以正式工作,并给付工资,如果没有学熟,可以继续学,但不给付工资。学习期间,梁某对姚某包吃包住。8月6日早上,姚某在服务部内修理微波炉时被电击伤,共用去医疗费62984.3元。
【 判决 】
大兴区法院一审判决梁某赔偿原告损失62984.3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本案属于学徒工在工作中意外受伤,请求损害赔偿案,故在分析该案时,学徒关系性质的界定,即被告和受害人之间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是最主要的;其次,被告是否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再次,受害人自身有没有过错;最后,原被告之间责任的比例分担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律师从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相关证据入手,使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