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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12 来源:嘉昊律师事务所

2 0 1 3年9月3日,王某与甲装饰公司签订了《北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承揽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号“王某医疗美容诊所”装修工程,  工期为2 0 1 3年9月5日至1 0月5日,工程款总计1 0 6 5 0 0元。合同签订后,我依照约定向该公司支付了5 3 2 5 0元预付款。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照约定向该公司支付了5 3 2 5 0元预付款。后因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王某于2 0 1 3年9月2 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对装修地点清场。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公司退还工程预付款5 3 2 5 0元,赔偿因甲公司逾期完工给王某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52 225. 42元、材料损失费5 0 3 8元、返工拆除费4 7 0 0 0元、搬运费及保管费3 0 0 0元,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甲公司辩称:在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间,甲公司与王某曾于9月2 7日就之前的施工瑕疵签署了整改协议,但就在整改协议签署完毕的当天,王某又发出了解约通知。甲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合同也尚未到期,故没有同意解除合同。但由于这是半包工程,没有王某的配合甲公司就无法继续施工,而且王某也要求甲公司退场。甲公司没有违约行为,王某单方解除合同属违约,所以甲公司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甲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合同》,剩余的装修材料是专为此工程定制的,无法再利用,工人工资亦支付至9月2 9日,故要求王某赔偿甲公司材料款损失1 4 75 5.7 5元、工人工资损失1 4 755. 75元。
法院判决:
一、解除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甲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到底是哪一方违约。
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拖延施工,且质量不合格,所以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强行要求承包方撤场,实际上是承包方违约。律师提醒:承包方在本案中的错误在于工程尚未完工,工期也未结束,且尚未验收,此时谈工程质量问题为时尚早,且即便有质量问题,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也不具备一方约定的解除情形,那么承包方单方解除,明显违约。